一、依電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二、停電日期、時間及影響區域:
三、上述總變電站,當日進行高低壓設備維護保養時,如工作發生特殊困難時,亦可能延緩供電,不再通知,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諒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