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電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以確保用電安全。
二、停電影響範圍、日期及時間如下:
三、為避免復電時發生電力突波致損及用電設備,請各單位事先關閉貴重儀器設備電源,並拔除插頭,以維護設備安全。
四、前述總變電站於停電期間進行高低壓設備保養維護作業,倘因施工過程發生特殊情形,致需延後恢復供電,將不另行通知,尚祈各單位諒察。
五、查115年1月10日原訂停電作業,因配合115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期間校園用電穩定,故配合台灣電力公司辦理MOF設備更換作業,致本次寒假期間行政校區須辦理第二次停電,造成不便之處,尚祈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