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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訂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海生院字第096000647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校研究發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海生院字第0990015906號公告發布

第一條 為提供本校教師優良的陸生動物實驗及設備,促進教學及研究品質,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陸生動物實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提供陸生動物飼養暨實驗環境。
二、 協助進行本校實驗動物之合作研究計劃。
第三條 中心置主任1人,綜理中心業務。主任由本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3年。
第四條 本中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規劃及管理本中心之運作。中心主任及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1人為當然委員,另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教師推選委員6至8人,報請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第五條 本中心運作受本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監督。
第六條 使用本中心之設施時,需遵守本中心所訂定的各項使用細則。
第七條 本中心為任務編組,收費標準依本中心訂定之收費辦法辦理,並納入校務基金,其經費收支均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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