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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動物實驗中心使用細則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陸生動物實驗中心使用細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訂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07日陸生動物實驗中心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院務會議通過

  • 前言:

為確保陸生動物實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正常使用,特制訂此一手冊,詳載使用本中心應遵循的手續及規則,希望使用者共同維護本中心的安全與整潔。

  • 組織架構:
  1. 本中心由本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規劃及運作,並受本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監督。
  2. 本中心位於多樣性物種研究室,佔地425.51平方公尺,分為準備室1間、儲藏室1間、操作室3間、中型動物室2間、大鼠室2間、小鼠室1間、感染性動物室1間、動物室2間。
  • 使用辦法:
  1. 凡欲使用中心者必須參加本中心講習會考試通過後,向本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方能使用。
  2. 欲使用本中心者必須在使用前二星期提出申請。
  3. 各室獨立,動物不可混合飼養。
  4. 飼養期間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如必須延長使用時間,請重新提出申請。使用費用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陸生動物實驗中心收費及支用細則」辦理。
  5. 進入本中心必須更換實驗衣、頭罩、腳罩。
  6. 本中心使用者必須隨時保持室內外的乾淨清潔,如有任何違反使用守則者,送交本中心管理委員會議處。
  7. 本中心除感染性實驗室外,其餘空間嚴禁放射性或感染性之實驗。
  8. 如有動物逃跑時請立刻通知本中心管理人員(食品科學系王敦正、吳壹郎技士,分機:5138)。
  • 光照與溫、濕度管理:
  1. 光照監控
  1. 以自動開關控制光照12小時/黑暗12小時,設定上午8時開,下午8時關。
  2. 每週校正自動定時器時間一次
  3. 若發生本中心停電後,飼養員記得調整自動定時器時間,以確保照明時段之正確。
  4. 若出現非設定時間內不正常開關、燈管不亮或故障,即刻向管理人員報告。
  1. 溫、濕度監控須知
  1. 各室溫、濕度一般的設定如下表。
  2. 夏季、冬季常因與外界溫差過大,無法控制溫度於合理範圍,若溫度明顯偏離正常,則立即通知管理人員處理。
  3. 冬季以電暖爐輔助升溫。

動物種類

溫 度

濕度

小鼠室

23±2

30~70%

大鼠室

23±2

30~70%

中型動物室

23±2

30~70%

感染性實驗室

23±2

30~70%

動物室

23±2

30~70%

  • 門禁管制:

本中心為重要研究教學設施,為避免不必要人員的進入,故於其入口設置門禁管制刷卡系統。

  1. 取得資格:必須先參加本中心講習且通過測驗,且動物實驗申請表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通過後再向本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2. 申請時間:於提交中心使用申請書時同時提出刷卡申請。
  3. 注意事項:
  1. 為能夠確實記錄進出本中心使用者狀況,勿將刷卡證件借予他人,違者將不得再使用本中心。
  2. 計畫主持人未繳清使用本中心之動物寄養費及其他費用,計畫主持人及指導之學生不得再申請進入本中心及使用本中心所有設備。
  • 置物櫃管理:
  1. 申請資格:凡於本中心進行動物實驗者皆可向本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次以使用一個置物櫃為原則。
  2. 申請時間:於提交動物入室申請書時同時提出置物櫃使用申請。
  3. 注意事項:
  1. 置物櫃僅可置放與動物實驗相關之物品(例:實驗衣、頭罩、腳罩…等),嚴禁置放其他無關實驗之物品。
  2. 置物櫃之鑰匙不可私自複製,違者將不得再使用本中心。
  • 動物室及個人的清潔工作:
  1. 動物室
  1. 每日以清水拖地,每週以消毒水拖地。
  2. 每日更換動物大小便之報紙(墊料)。
  3. 每日餵予動物新鮮飼料。
  4. 新動物籠進來時,以70%酒精擦拭。
  5. 動物實驗終了時,以清潔劑洗滌籠子後,再以70%酒精擦拭籠子。
  6. 避免造成污染,各室之清潔用具只能在該房間使用。
  7. 停電後再復電時,應立即到動物室開啟冷氣機及調整定時器。
  8. 垃圾應立即丟棄,不可放置動物室內。
  9. 每週清洗冷氣機濾網一次,以防動物毛髮堵塞濾網降低效率。
  1. 個人
  1. 進入動物室前後都必須清洗雙手。
  2. 必須戴口罩。
  3. 接觸動物時應戴專用手套。
  4. 動物室內絕對禁止抽煙、飲食、喧嘩。
  • 動物之飼養管理
  1. 動物飼育室內動物的配置
  1. 凡在本中心飼養、實驗之動物,皆須遵照本中心人員之指示分配放置在動物飼育室內,使用者不得任意自行分配飼育位置。
  2. 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換飼育室,或移動調配籠子、籠架之位置。
  1. 在本中心內飼養或實驗中的動物,其飼養管理原則上由本中心人員負責,唯下列各項之飼養管理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1. 日常投餵飼料、清洗或更換籠子、木屑及廢料更換。
  2. 實驗中之日常觀察及飼養管理表之記錄。
  3. 使用本中心統一使用以外之飼料、籠子、籠架及以特殊飼養做研究之特殊實驗。
  4. 做生殖實驗所需交配、離乳等之飼養管理及用過籠子,請自行送到清洗室。
  1. 本中心人員如發現有任何逃離籠子,而在室內或走廊遊蕩之大小鼠一律撲殺。剛離乳的大小鼠較活潑好動,使用者應特別注意。為防止實驗中之動物離籠後不易辨認而遭撲殺,最好在動物搬入飼育室時,將動物分別做記號,做記號之方法可請教本中心管理人員。
  2. 飼養管理記錄表

使用者在動物搬入動物飼育室時,必須填妥飼養管理記錄表,此表隨附在使用者分配之動物室,以便使用者在動物飼養期間據實填寫。此表亦可做本中心與使用者間之聯絡用。諸如:動物之健康狀況、手術前絕食、運動及預定使用等。

  • 飼育環境污染
  1. 動物間感染

本中心之使用者如果發現本中心飼養的動物中,有疑似傳染病之動物,請立即通知本中心專職人員,並為嚴防病原之擴散,不得移動該可疑動物,動物中心應儘速將該動物隔離撲殺,並將該飼育室(區)封鎖、消毒,同時儘速通知並提醒本中心之所使用者。

  1. 人畜共通傳染病

使用者如發現本中心飼育之動物有疑似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病例時,請立即通知本中心人員。本中心主任當盡速將疑病動物隔離、撲殺。並將發病原區徹底封鎖消毒,同時公告通知醫學中心人員,以防病原之擴散。

  1. 感染性實驗室之使用

本中心感染性實驗室為P2級實驗室,全區採門禁刷卡管制,請使用者確實嚴格遵行感染性實驗室使用規範及管理辦法。

  • 動物之安樂死與屍體之處置:
  1. 動物之安樂死,須符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實驗動物疼痛評估標準、人道終止點、麻醉及安樂死方法」之規定。
  2. 為了保持本中心內的清潔,動物屍體或易腐敗的污物,請使用堅固之塑膠袋並用膠帶密封後,聯絡專業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如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3. 一旦進行感染性動物實驗,動物屍體及使用過之器材與廢棄物應裝入感染性專用垃圾袋進行高溫滅菌消毒後,才能攜出本中心感染性實驗室,並交由專業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
  • 動物中心講習:
  1. 凡欲使用本中心空間者須先參加講習且通過筆試後,方具使用資格。
  2. 講習時間原則上安排於每年暑假期間。
  3. 本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安排本中心講習相關事宜。
  • 緊急處理:
  1. 若有動物脫逃,先檢查動物籠是否有關好,並迅速將逃脫之動物抓回。逃脫之動物以CO2安樂死並請通知緊急聯絡人。
  2. 緊急停電須知:本中心有緊急供電系統,由事務組統一負責定期保養維修,惟若仍然發生停電事宜,請通知緊急聯絡人。

王敦正技士  24622192#5138  0963053629

吳壹郎技士  24622192#5138  0989024006

十三、管理罰則:

若研究人員使用本中心設備,不遵守動物中心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而影響動物中心安全或其他研究人員之實驗研究,則依罰責處理。本中心罰則共分為違規記點、罰款及停權等三種處罰條例。其內容如下:

  1. 若有以下情節者,給予計畫主持人違規記點1點:
  1. 未參加動物室使用說明會之人員。如需進入動物房,需有參加過動物室使用說明會的研究人員陪同,確認可依循本動物中心規定,才可進入動物房。
  2. 未依照實驗動物中心規定取得門禁,或擅自借用其他研究人員之動物中心門禁卡。
  3. 未依規定於兩星期前提出動物入室申請。
  4. 動物入室後,未掛上「動物識別資料卡」或填寫不完整資料,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5. 未經申請擅自更換飼養間及籠架位置。
  6. 任意丟棄動物屍體。
  7. 未每天提供適當食物與飲水及更換墊料。
  8. 未經申請擅自使用動物中心各項儀器設備及私自帶入外來之實驗儀器或設備
  9. 未依規定填寫動物實驗操作相關表單。
  10. 使用動物房、實驗操作室、手術室或工作檯面後,未將使用區域清理乾淨及物品歸還。
  11. 不得在動物中心非辦公室區域中飲食,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12. 研究人員進入動物房換上動物中心專用鞋後,才可進入動物房。
  13. 其他違反動物中心使用規則、實驗室管理、各儀器使用規範與使用安全之違規事項。
  1. 若有以下情節者,給予計畫主持人違規記點2點:
  1. 未申請IACUC核可之動物實驗計畫書,並訂購實驗動物和進行動物實驗。
  2. 進行動物實驗內容與IACUC核准之動物實驗計畫書內容不符合。
  3. 未依照規定申請入室代養,擅自將別處飼養之動物帶入實驗動物中心。
  4. 未經申請擅自繁殖實驗動物者。
  5.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抓取其他研究人員之實驗動物。
  6. 未適當執行動物安樂死,造成動物疼痛死亡。
  7. 未經同意私自將動物中心之設備、飼養籠架、水瓶、飼料、墊料等帶出動物房。
  8. 因動物實驗操作或故意行為造成動物福祉受到侵害,經勸導仍未改善。
  1. 若有以下情形者,給予罰款:
  1. 本中心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結算各計畫主持人年度違規記點,每1點違規記點須繳納三百元罰款。
  2.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本中心之儀器或器具而造成損壞者,依儀器或器具損壞情形給予處分,若修復則依實際維修費用賠款;若無法修復則依該儀器或器具現值賠款。
  3. 若未經本中心同意而擅自使用本中心之儀器或器具且造成損壞者,依儀器或器具損壞情形給予處分,若修復則依實際維修費用加一成賠款;若無法修復則依該儀器或器具現值加一成賠款。
  4. 勿需經本中心同意而可使用之器具,若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者,依損壞情形而定。若可修復則依實際維修費用賠款;若無法修復則依該器具現值賠款。
  1. 若有以下情節者,除罰款外並給予停權處分:
  1. 計畫主持人年度違規記點累計10點時給予停權,限期改善後方能申請復權。
  2. 計畫主持人年度違規記點累計20點時給予停權,限期改善後並提交書面報告至本中心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方能申請復權。
  3. 計畫主持人年度違規記點累計30點時給予停權,限期改善後並提交書面報告及至本中心管理委員會議列席報告後,方能申請復權。

十四、復權之申請:

  1. 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復權之申請。
  2. 復權申請書須經動物中心主任審查通過後方能復權。
  3. 拒絕繳納罰款或未限期改善之計畫主持人,本中心將提報至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請求暫停受理該計畫主持人動物實驗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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