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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動物實驗中心感染性實驗室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

  本規範主要以美國疾病管制及預防中心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與國家衛生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NIH)出版的“微生物及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Biosafety in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es) 為依據,再加以部份修改而成。實驗動物的感染實驗可分為四種生物安全等級 (Animal biosafety level 1 to 4),其分類主要依據

  1. 病源之病原性;
  2. 病源之傳播方式及宿主範圍;
  3. 是否具備有效預防措施 (如疫苗);
  4. 是否具備有效治療方式 (如抗生素) 及其他因素決定之。對人類健康威脅愈大,所需生物安全等級愈高。

  每一感染實驗生物安全等級皆包含四項配合措施,包括

  1. 標準操作程序;
  2. 特別措施;
  3. 安全操作裝備 (初級圍籬);
  4. 動物設施 (次級圍籬)。

根據不同等級有不同處理方式;等級愈高,其所需操作程序、措施、裝備及設施則愈嚴謹。

本動物中心感染性動物室使用規範主要依照動物感染性實驗生物安全等級二級之標準及使用規範設立。
動物生物安全等級二 (Animal biosafety level 2)

   生物安全等級二和等級一相似,適合於對工作人員及環境具有中等程度潛在危險性的物質之工作。與等級一之不同點在於

  1. 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應受過處理具病原性物質的特殊訓練,並接受資深研究人員的指導,
  2. 當工作進行中,進出實驗室必須受到限制,
  3. 對於受污染的尖銳物質,須採取特別的預防措施,
  4. 當有些操作程序可能產生具傳染性的飛沫時,可能須在生物安全櫥櫃中或是其他物理性的防護設備中執行。


以下的標準操作程序、特殊操作程序、安全設備及設施,應用在歸於生物安全等級二的工作人員:
(一)標準操作程序

  1. 進出動物設施需限制,由實驗室或動物設施主管裁定之。
  2. 工作人員於操作培養液及動物後、脫除手套後及離開動物房前,均需洗手。
  3. 在動物設施內,禁止飲食、抽煙、處理隱形眼鏡及化妝。戴隱形眼鏡者需戴護目鏡或是面罩。
  4. 所有操作程序須小心執行,以減少濺出或飛沫發生。
  5. 工作台表面於使用後或任何活性物質溢出之後,均需去污。
  6. 動物房舍門需往內開、自動關閉並且在動物存在時需保持關閉。
  7. 所有動物房內的廢棄物,在丟棄之前需適當地去污,最好以高溫高壓滅菌處理。感染動物屍體與需以防漏、蓋住之容器運出動物房,並焚化之。
  8. 有效防治所有昆蟲及鼠類。

(二)特殊操作程序

  1. 實驗室或動物設施主管需限制進出動物設施的人員,並需預先告知潛在危險的人員及當時實際工作需要的人員方得進入。一般來說,對於易受感染之人員,舉例來說,免疫力較差或免疫抑制的人員或感染後病症特別嚴重者,須禁止其進入實驗室或動物房。
  2. 實驗室或動物設施主管須訂定守則,僅容許被告知潛在危險性者,以及符合特定要求者(例如疫苗注射),才得以進入實驗室或動物房。
  3. 當在動物設施使用的傳染性物質需要特殊的進入規定時(例如疫苗注射),動物房的入口處必須張貼警告標誌,標有國際統一之生物危險性標誌。危險警告標誌須註明傳染物質種類、列出動物設施主管或其他負責人員的名字、電話號碼、並且指出進入動物房的特殊要求。
  4.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使用或接觸可能存在於實驗室的感染原之前,須接受適當的免疫接種或試驗(例如:B型肝炎疫苗接種或肺結核皮膚試驗)。
  5. 根據所處理之感染原,收集並保存動物管理員及其他高危險群人員之基本血清檢體。此外,可根據處理之感染原或設施之功能,做定期蒐集額外之血清檢體。
  6. 預備或採用生物安全手冊。工作人員須了解所可能接觸到的特殊危險物,熟讀及遵循操作準則上之規定。
  7.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適當的訓練,以了解工作上可能碰到之危害、預防感染之防護措施以及感染原暴露之評估方法。此外,提供工作人員每年最新的資料,或於任何程序或政策改變時之額外訓練。
  8. 須極小心處理遭感染的尖銳物品,包括:注射針(筒)、載玻片、吸管、毛細管及刀片。僅在無適當的取代物時,例如:注射、抽血、或由實驗動物抽取組織液時,才使用針頭、注射筒或其他尖銳物品。儘可能使用塑膠器材,以替代玻璃器皿。

    (1)僅有針頭固定式注射筒或拋棄式針頭–注射筒組(即針筒與注射筒一體),可使用於注射或抽取感染性物質。使用過的拋棄式針頭,於丟棄前,不可折彎、剪斷、再套回、由針筒取下及其他徒手處理,而應小心棄之於防刺之容器內。非拋棄式之尖銳物品,則須放入硬壁容器內,以送至去污之場所處置,最好是以高溫高壓滅菌處理。

    (2)視實際情形,適當使用套管針或軟針及其他安全設備。

    (3)碎玻璃器皿不可徒手處理,而須使用機械式器具,如:掃帚與畚斗、鉗子及鑷子等。裝有感染性針頭、尖銳物品及破碎玻璃之容器,須依據法令,於丟棄前須先去污

  9. 培養物、組織或體液樣本,必須放置於防漏容器內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及運送。
  10. 籠子在清潔與洗滌之前需適當地去污,最好用蒸汽滅菌消毒。在使用感染物完後,及明顯有感染性物質翻灑後,或其他污染情形時,實驗室儀器及工作台面須以適當的消毒藥水去污。受污染的儀器於送修前須依照政府相關單位的規範去污,或於送出設施前依政府規範包裝運送。
  11. 當發生溢出或意外導致感染性物質之明顯暴露時,須立即報告實驗室主管。並且送醫治療,並保存完整的記錄。
  12. 與工作無關的動物不得出現於實驗室內。

(三)安全設備(初級防護設備)

  1. 於任何極可能產生飛沫之操作時,需使用生物安全的櫥櫃、其他物理性阻隔和/或適當的個人保護設備 (如口罩,面罩)。這些操作包括感染動物之屍體解剖,感染動物或蛋之組織及體液之收集,動物之鼻腔內接種及感染物大量或高濃度之處理。
  2. 所有進入靈長類房舍之人員需著適當之臉/眼及呼吸道之保護裝備。
  3. 於動物房內需著實驗衣、罩袍,並於離開動物設施時脫除。
  4. 需進行特別措施以避免皮膚被感染物污染;於處理感染過動物或皮膚會接觸到感染物時一定要戴手套。

(四)動物室設施(二級防護設備)

  1. 動物設施之設計與建築須易於清洗與易於保持清潔。
  2. 動物房舍需設置一個洗手台。
  3. 如果動物房舍內具有可開放式的窗戶,則須加裝紗窗。
  4. 如有地面排水道,其U型存水彎管內需隨時充滿水或適當消毒水。
  5. 排出之空氣需排出至外,不可再循環回其他動物房;動物設施之空氣流向以向內吹送為宜。
  6. 在動物房舍內需備有去污之蒸汽消毒滅菌鍋。

參考文獻

  1. 中華民國實驗動物網站 (http://las.nhri.org.tw)
  2. Biosafety in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es (1993).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nd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USA.

有關病原微生物之分類, 請參照國科會編輯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網址如下:http://www.nsc.gov.tw/bio/news/acgenerule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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