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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水產加值打樣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5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0月05日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定
112年10月31日海食字第112002589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使教學、研究、服務三者結為一體,設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水產加值打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水產資源科技研發,海洋科技產業規劃輔導,以及漁業產品推廣業務等工作。

第二條  本中心之主要工作內容:

  • 技術諮詢服務。
  • 導入食品衛生及食品安全自主管理。
  • 協助業者水產品加值打樣。
  • 其他相關推廣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任期一任為三年,中心主任由本系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打樣及化驗案件之申請審查與案件分配之運作。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由中心主任就本系相關領域教師推選委員4至6人,報請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第五條  本中心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得接受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關之贊助及委託計畫。各項經費,採自給自足方式,並納入校務基金,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得聘用專任或兼任之研究或工作人員,人員之聘任均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辧法未盡事宜將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核備,並送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