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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學會章程

內政部 109 年 10 月台內團字第 1090056339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連繫情感、相互砥礪,並以學術、經驗等成果,加惠系友,提高系譽,整合各地 區系友會之運作,擔任產學之平台,共同開展食品科學領域與相關事 業,並協助母系與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 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研究,宣揚有關食品科學技術文化。
 二、 舉辦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三、 建議有關食品工業政策、標準法規等建議事項。
 四、 辦理其他有關食品科學技術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 系友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系友會員;入會費新臺幣 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一) 本系(所)日間部、夜間部、專修班、進修班及其前身畢結 業同學與教職員(含退休人員)。
(二) 曾任職於母校之教職員。

二、 榮譽系友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系(所)及本會有卓越貢 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榮 譽系友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系友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含常務理事 3 人、理事長 1 人)、候補理事 3 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 3 人(含常務監事 1 人)、候補監事 1 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 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 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 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擬訂,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 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 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 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 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 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 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 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 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 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 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9 年 7 月 11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